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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与代理律师陈述不一致时:法律应采纳谁的陈述?
时间:2019-11-19 07:36:23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网   作者:吴礼明  网站首页     

   中国出版传媒网上海1119日讯(首席观察员 吴礼明)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诉被告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经2019年7月8日下午第2次庭审后,突然出现1个新的焦点问题:当事人陈述与全权代理律师的陈述不一致时,法律应采信谁的陈述?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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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该案,将于2019年11`月20日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首先,2019年5月27日下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代理人洪术年是自带 “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开庭,并当庭填写《授权委托书》和加盖公章,这个事实参加开庭人员都有目共睹,并有法庭摄像记录在案,基于此,原告认可洪术年为被告“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根据《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记载:被告代理人洪术年对原告证据1、2、3真实性均认可,认可原告已履行完毕在三网 “刊登甲方宣传文章各3篇共9篇文章” 的义务,洪术年在第一次庭审中也未提出原告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异议,但是,不认可合同书上被告加盖的“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该案7月8日下午第2次开庭时,被告代理律师陈述:合同书上被告加盖的“上海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是真实的,被告予以认可,并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履行完毕合同义务。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因此,该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出现当事人的陈述与代理律师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法律究竟应采信谁的陈述意见?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原告认为:应当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因为当事人是最了解实际事实情况的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毕竟只是代为陈述,不应当作为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故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当应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而不是代理律师的陈述。尤其是被告当事人代理人洪术年的陈述意见第一次开庭时已记录在案。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原告认为: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委托诉讼代理又称“约定代理”或者“意定代理”。简单地说,本案自带单位公章的代理人洪术年叫“约定代理”,委托律师代理叫“意定代理”。而“意定代理”顾名思义,就是诉讼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不能自行其是。被告律师取得该案被告代理权,是由被告授权而决定的,故其代理律师 “自行其是”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事实上,被告代理律师就其“自行其是”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当不予采信。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综上,当事人陈述与代理律师陈述不一致时,法律当应采纳当事人陈述意见。gsv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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