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网安庆6月23日特稿(中国出版传媒网述评) “查处村官贿选行为,是上级乡镇党委的职责。如果举报至乡镇上级也是转交至乡镇党委查处,那么,再举报上级的上级呢?同样,也是层层下转至乡镇党委查处”。 “那么,由此看来,无论你举报至何级别,查来查去还是乡镇党委纪委”。 “那么,显然,如果乡镇党委有 ‘保护伞’, 或者,上级有 ‘保护伞’,村官贿选行为就不会依法依规得到处理” 。这是几位法律专家在看到中国出版传媒网等多家媒体发表的文章《新光村副书记江淑琴“不作为、乱作为”被举报》、《江淑琴还在位上:背后究竟有怎样的“保护伞”? 》后的对话。
这种级别管辖的处理制度是否能被突破?这就向如何打击村级腐败提出了新问题:打击村级腐败 ,首先要打掉村级腐败的“保护伞”!
事实上,“江淑琴贿选案” 从举报至今3年多来,并未得到上级乡镇老峰镇党委依法依规处理,并未得到老峰镇纪委任何书面回复,再次激起新光村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证明,成为安徽省乃至全国村民自发举报村级贿选腐败的典型案例。
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举报是新光村的一场政治运动
据举报材料显示:十一年前的2008年,江淑琴进入新光村村委会担任副书记和副主任,但是,江昌祥、王付祥、吴礼庭、吴增艮四位举报人联合签名认为:“江淑琴是通过贿选进入村委会的,她利用家属和亲戚为她拉票,向全村500多户村民每户送五星皖香烟2包,向选委会成员送精品皖酒2瓶、普皖香烟一条和100元电话费”。
这个贿选事实,2018年8月8日也得到了安庆市老峰镇人民政府(2018)2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调查核实,老峰镇人民政府向江昌祥反馈说“针对你所反映第1、2项问题已于2018年3月15日核实予以了结并反馈于你”。
究竟是怎样"了结"的?是什么处理结果?
江昌祥说: “并不知道是怎样 ‘了结'的,其实并没有处理结果,至今11年来江淑琴还在位上"。
《江淑琴还在位上:背后究竟有怎样的“保护伞”? 》文章发表后,安庆市相关部门纪监委认为,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签名是事实,但是,“签名时未看内容”,故至今并未得到上级乡镇老峰镇党委依法依规处理。
那么,江淑琴究竟是否存在贿选行为?举报人实名举报签名时是否存在“签名时未看内容” ?
江昌祥说: “江淑琴上述贿选行为属实,不存在举报人签名时 ‘未看内容’, 因为在举报的书面材料上签名就是要承担签名的法律责任,这是人人都懂的道理” 。
当新光村村民得知至今老峰镇党委并未依法依规处理“江淑琴贿选案” ,并被认定举报人“签名时未看内容” ,故两天时间又有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举报(见举报证明书),共同认为江淑琴上述贿选行为属实。
那么, “这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举报江淑琴贿选,是否存在 ‘签名时未看内容’”?
新光村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举报江淑琴贿选
老峰镇人民政府调查贿选成立
江昌祥保证说: “这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举报江淑琴贿选,都是先看内容后签名的,我保证属实,如有虚假,甘愿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不存在 ‘签名时未看内容’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坚决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全面从严治党上升为治国理政战略高度,始终坚持对腐败现象决不姑息,对腐败分子毫不手软。新光村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举报“江淑琴贿选案” ,实质是新光村的一场政治运动,揭示了任何公权力一旦面临被腐败侵蚀的风险,就会有人民群众自觉站出来同腐败作斗争。
“ ‘伞’‘网’不清除不放过”是打击村官贿选行为的有效途径
一个村官的权利究竟有多大?难道村官贿选要中央督导组介入调查?或者说,中央督导组一天不介入,难道村官贿选就一天不能处理吗?为什么举报人3年来的举报却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
村官就是管理一个行政村政务和财务的当家人。如果这个村官合格,那他(她)的权利就是心里始终应该装着本村村民,应该帮助老百姓脱贫致富,为老百姓谋利益。如果是村霸,那就可以尽情地挥霍本村老百姓的各类国家补贴,瓜分集体财物,在本村横行无忌,占势欺人。
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也是各级党组织的根本政治职责。老峰镇党委、纪委在调查处理“江淑琴贿选案” 中,明知贿选成立,却至今并未依法依规处理,造成至今有60多名村民联合签名举报,在本村掀起一场捍卫法律尊严、打击贿选腐败的政治运动,暴露出对浮在面上的歪风邪气视而不见,对眼皮底下的拉票贿选不管不问,导致正气不彰、歪风抬头、腐败蔓延。
6月14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组长姚增科向安徽省反馈督导情况时认为,在政治站位方面,安徽省有的地方作风漂浮,存在形式主义问题;个别地方村“两委”换届资格把关不够严格。
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在讲话中指出,对中央督导组反馈的问题,要全面接单、全面整改; 确保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伞”“网”不清除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那么,“江淑琴贿选案” 老峰镇党委、纪委将怎样落实李锦斌书记的 “确保问题不查清不放过、 ‘伞’ ‘网’不清除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的指示精神呢?!
从举报人举报3年来未查处,并反映“江淑琴贿选案” 背后有 “保护伞”情况来看,“江淑琴案”背后,绝不仅仅是一个村官贿选的腐败问题。
中国出版传媒网法律专家认为,举报人可选择依据60多名村民签名材料以江淑琴“破坏选举罪”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 请求依法受理。
中国出版传媒网法律专家认为,相关举报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规定,选择依据60多名村民签名材料以江淑琴“破坏选举罪”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 请求法院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并可安排媒体智库型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关于“刑事自诉”适用范围,中国出版传媒网法律专家认为,以下8项适用“刑事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8项中的 “笫8”刑法分则第4章则是指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正包括刑法第256条规定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中国出版传媒网法律专家认为,可以选择依据60多名村民签名材料以江淑琴“破坏选举罪”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 请求依法受理。
但是,中国出版传媒网法律专家判断,在安庆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以“破坏选举罪”提起 “刑事自诉”也许从未有过,甚至在安庆市范围内来说也是 “开天辟地”的事,因此,申请自诉立案会碰到障碍和困难,但是,中国法律在全国都是通用的,如果安庆市辖区法院从未有过以“破坏选举罪”提起 “刑事自诉”,但是不等于不能自诉立案,只要耐心与安庆法官沟通,是一定可以立案的。
中国出版传媒网法律专家认为,根据60多名村民签名材料,如果签名均是真实的,当应通知60多名签名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证明江淑琴贿选属实。只有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才可依法做为定案的依据。
中国出版传媒网法律专家认为, “破坏选举罪”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贿选及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一种侵犯。
二是贿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机构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其他财物应作宽泛理解,它包括各类有价值意义的财产。法律并没有对贿赂的钱物规定一个数额上的下限,故数额大小并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但对贿选行为的处理有着直接的意义,贿赂数额可作为处理具体贿选案件的参考依据。
三是贿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通过贿赂手段,希望达到以下目的:①选举自己;②选举自己希望选的人;③使自己不希望选的候选人落选。并且将自己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也即请托内容传递给收受方。至于行为人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是否最终实现,同样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可结合其他情节在处理贿选行为时予以考虑。
如果江淑琴贿选成立,人民法院可以以“刑事自诉”立案。各基层人民法院均设有“刑事自诉”立案窗口。
欲知江淑琴后续情况,欢迎继续观赏中国出版传媒网、中国创业家网下篇《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系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