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65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 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积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工作成绩应予充分肯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调研报告的建议务实中 肯,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一并作出回应。出席人员指出,当前我国金融运行整体平稳,金融风险总 体可控。同时也要看到,受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金融业综合经营和业务创新加快等多重因素影响,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和 传染性上升,信用风险过度集聚于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因素增多、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多发等问题不容忽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忧患意 识和危机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金融市场约束,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审 议中,出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金融必须服务实体经济,在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防范自身风险。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处于换档期,下行压力较大,实体经济和金融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一增一降一紧一窄 一冒泡”,即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余额大幅增加,银行存款大幅下降,生产企业资金普遍吃紧,银行盈利空间收窄,资产存在泡沫化现象等。建议国务院进行系统性研 究,统筹提出发展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的综合措施。有些出席人员认为,总体上看我国货币供应是充足的,但银行贷款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大型国有企业、政府 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老问题没有得到缓解。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应重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优化贷款审批权限配置,提高审 批效率,取消不合理收费,下调对银行分支机构的利润考核标准,畅通企业贷款融资渠道。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别困难的情况,政府应完善小微 企业授信业务制度,明确国有和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出台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动产、股权等贷款质押物认定细则,同时发挥财政资金“四 两拨千斤”的作用,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基金、转贷引导基金等,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农村金融仍然是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应充分认识农 村金融的公共产品性质,强化金融支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让农村富余资金留在乡村、用于 农业。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融资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重过大,导致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建议加快股权融资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建设,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集 合票据、私募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权,改善金融市场结构和融资结构。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机制,加快金融监管转型,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有些出席人员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是现实,交叉性金融产品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过去“一行三会” 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满足客观需要,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不统一问题更加凸显。建议国务院在成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基础上,加强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 及监管原则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综合经营模式,确立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牌照准入的监管原则。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参照大部 制改革的思路,研究推进金融监管机构整合,建立全面、统一的大监管格局。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 责任,国务院应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按照统分结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主体、权限、责任明确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中央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 准,监管可能出现的系统性、跨行业、跨地域的金融风险,地方重点监管地区性金融机构和风险相对可控的金融领域。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 构的监管,应重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组织审计机关定期对银行内控系统特别是风险防范系统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估。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金融 创新活动和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促进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化发展。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随着金融创新深入推进,影子银行体系日益活跃,在满足社会多方面金融需求 的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关系不清晰、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影子银行规避宏观调控要求和存贷比、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抵补和资本等方面的监管 指标,从而实现监管套利。应尽快统一影子银行同一属性业务或产品的监管要求,加强流动性、杠杆率、期限错配、交易风险等方面的监管。有些出席人员指出,我 国信息产业核心软硬件受制于外国厂商,金融信息网络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在客户信息、资金账户上的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建议组织专门力量对金融网络开展全面检 查,排查信息系统中的漏洞和“后门”,加快构建以国产自主软硬件为主的金融网络和安全防控体系。有些出席人员认为,近些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 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准金融机构纷纷涌现,监管相对薄弱,不少机构缺乏有效盈利模式。应当汲取上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运营不力导致风险的教训,规范准 金融机构设立,完善监管措施,尽快出台借贷人条例等法规。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当强化对房地产、地方政 府性债务等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房地产业超常规发展,与金融业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 系。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拐点的可能性上升,应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排查房地产拐点风险,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同时也应避免房地产业出现整体资金链断裂,导致市场 剧烈波动。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将进入偿付高峰期和集中兑付期,但不少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放缓,债务违约风险令人关注。金融监管部门应组织专 门力量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核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各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管理,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直接承担的债务运行情况的监管,每年向当地人大、政 府以及上级政府作出报告。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一些机构或个人采取“代客理财”、“民间借贷”等方式非法集资,有的机构未经批准变相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有 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代理、虚假销售金融产品甚至内外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一些地方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监管机构应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不少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推出各式各样的金融理财产品,推销过程中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现象普遍,有些老年人 因不了解实际情况把多年积蓄的养老钱投入理财,最后血本无归,影响极坏。建议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进行专项整治,保护群众切身利益。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金融领域立法步伐, 确保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及时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完善综合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经营 业态和范围、监管机构职责定位等制度。制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健全退出机制。出台融资租赁法,保障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