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网融媒体4月2日上海特稿 就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858号《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请予确认规划实施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 "复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乱政行为?安徽省纪监委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组接到实名举报后,非常重视,并于4月1日明确告知,正在受案调查中,不会转交下级纪监委调查,而是由省纪监委亲自办理,将履行调查、监督和处置职责。
那么,该复函是怎样形成的?在关键内容上和实际影响上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
当事人认为已出现两个焦点问题:一、复函在涉案阳光房建成后11个月发出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时效而失职失察失责?二、复函中 "现场踏勘"和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关键内容是否成立?
复函在涉案阳光房建成后11个月发出,认定涉案阳光房 "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存在因违反法律时效而失职失察失责,并且函中 "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
涉嫌违法违纪的858号复函
据了解,涉案阳光房于2019年12月开工,2020年1月底建成,安庆市迎江区城管局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同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证明时值2020年1月8日涉案阳光房 "正在建设"中。
2020年11月23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请予确认规划实施情况的复函》,是在涉案阳光房建成11个月后已成为历史问题时,并不是"正在建设"中发函。也就是说,复函不是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正在建设"时发出,而是在涉案阳光房建成11个月后已成为历史问题时发出。
因此,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1月23日发出复函,存在因违反法律时效而失职失察失责。
依据《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复函发出时间不仅超过了第一个60天,而且也超过了第二个60天,明显已过行政处罚时效,违反《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同时,发函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疑,复函因存在违反法律时效而暴露出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人员失职失察失责。
函中 "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竣工后的建筑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复函中 "现场踏勘"和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关键内容不能成立。
2021年3月19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昊阳副局长的 "视听资料"证据认为上述复函表述错误,内容不真实,并未“现场踏勘”,因为现场大门是封闭的,不能进入,也并不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作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同意纠正,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还原事实真相的说明,当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应当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故该复函已被推翻。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该出具加盖公章的纠正书函,但是,至今没有出具。
那么,什么叫“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第六十四条注解(第46页): "是指建设活动严重违法,而且这种违法不仅是程序上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管理程序,同时这种违法行为还违反城乡规划本身,并且是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从而无法对建筑物进行修正,这类行为,必须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才能维护规划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第六十四条注解
综观涉案玻璃房,是在屋顶上搭建的,不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管理程序,也不存在违反整个安庆市的城乡规划从而无法对建筑物进行修正,实际上,涉案玻璃房既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涉案玻璃房正是依据该第四条解释而搭建的,是顶层业主为隔热防漏水的合理需要,属于无偿利用。同时属于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71号文件《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 的通知》第一类第四项规定的“农用棚架、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之情形,因为涉案玻璃房是在楼顶上施工的,并不是在土地上施工的,不涉及土建施工,属于该条款中 “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之情形。
因此,当事人认为,利用屋顶搭建隔热防雨玻璃房不属于违法,而是有法可依,属于合法改善住房环境的一种手段,根本不存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情形。
中国出版传媒网融媒体法律专家认为,退一步说,假定涉案玻璃房违法,也可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修正,根本不存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情形,属于不尊重事实而枉法认定,纪委当应予以纠正和查处。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前款所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
(四)违法建设工程未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中国出版传媒网融媒体法律专家和相关律师共同认为,经查,涉案玻璃房并不存在违反上述四条尚可修正的条款规定的情形,退一步说,假定涉案玻璃房违法,也可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修正,根本不存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情形,属于不尊重事实而枉法认定,纪委当应予以纠正和查处。
因此,复函认定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构成对当事人的侵权,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涉案玻璃房以复函为依据被强制拆除。而且,该复函被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城管局作为证据向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法院又以此复函为依据,产生了错判,产生了冤案,使这份复函产生了严重法律后果。目前,就起诉安庆市迎江区城管局诉讼情况已进入再审程序。
因此,纠正基层法院错判案件,必先纠正复函错误。
综上事实和法律条款,可以证明复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乱政行为,安徽省纪监委当应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利剑出鞘,才能纠正这起违法强拆和司法错判案件。
由于该案具有纪监委履行调查、监督和处置的指导意义和典型意义,当事人认为,该案实质是关系民生民权大事件,事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大问题,安徽省纪监委驻自然厅纪检组受理该案,具有全省典型意义和普遍意义,因此,该案将有包括人民日报报系在内的几十家媒体的关注: “你是发现者,我是调查者;你是亲历者,我是传播者”,将向全国和世界传播安徽省纪监委驻自然厅纪检组捍卫法律、忠于职守的正义之声。
欲知该案进展情况,欢迎继续观赏中国出版传媒网、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系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