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上海3月18日讯 中国创业家网等多家媒体发表的《南陵县天纳家具刘莫华违约:是否应返还双倍定金? 》一文,今天有了续篇报道,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芜湖天纳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双倍定金9400元。
一审判决书
南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因定制家具与被告签订《购销及安装家具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合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图纸模板仅能作为被告设计图纸的参考样式,原告亦明确告知被告“会有改动”,根据合同3.1款“被告丈量尺寸后作出设计图纸和效果图,由原告确认后生产”的约定,图纸应是由被告设计,原告享有对图纸的确认权,现原告已经确认涞寅路的柜子图纸并确认莲花路的柜子图纸应含有玻璃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确认的图纸进行生产,现被告至今未能生产交付,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9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丈量时没有玻璃门、玻璃门系原告临时增加的辩解意见,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诉请赔偿损失6365.86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原告已经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定金足以弥补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认为,如果被告在规定限期内不提起上诉,应争取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返还双倍定金,以免申请强制执行给被告带来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