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至7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连续用三天半时间强拆了迎江府1701室屋顶玻璃房。这是该局被复议机关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又重新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这个事实,不容改变。
2020年12月2日,在复议机关撤销了迎江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连续于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25日分别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份文书,相对人也分别3次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一次EMS快递时间是2020年12月26日。这个事实,也不容改变。
显然,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在2021年1月4日至7日强拆的时间里就存在两种客观因素:一是该强拆是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是在司法救济的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期限内,并且迎江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对人第一次寄出的《行政起诉状》后就约见了迎江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口头建议在行政诉讼期间不要强拆。
那么,该重新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相对人是否享有2个月期间的司法救济?这种以行政权力替代法律强拆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其本身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身就是违法的,又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强拆,这种自己强制执行强拆是一种 “行政强权霸凌的行为” ,是以 “行政强权”来替代法律的行为,当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最大的违法。
其次,就同一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行政行为属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照《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事实相同——均是涉案玻璃房,理由相同——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三条法律法规,并且拆除方式也相同——都是强制拆除 。可见两份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因此,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属于违法。
第三、这次强拆,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不仅没有给出相对人合理司法救济时间,而且既不遵守国家法律也不遵守安庆地方法规,构成违法。
据了解,相对人至今也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合法和必要正在人民法院审判中,而且,法律规定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期限是2个月。也就是说,自相对人收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在2个月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安庆市地方法规《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也明确作出了允许相对人司法救济的规定,因此,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不仅没有给出相对人司法救济的合理时间,而且既不遵守国家法律也不遵守安庆地方法规,完全是越殂代疱、超越权限和滥用行政权力。这种 “行政强权”行径与国家法律背道而驰,与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让人感到悲伤和痛心,这也是给安庆这座文明城市抹黑。
那么,试问: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为什么如此热衷以行政权力替代法律并自行来强拆?
通过该案现象透视本质,就是相关公务人员手中掌握着行政大权,并力求以 “行政强权”强拆来体现“政绩” 。好像如果不实施强权,就不能体现“政绩” 。这完全违背了 “人民至上”、 “执政为民”的宗旨,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尤其强调的是,根据现行有效《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也就是说,安庆地方法规规定最长期限是在两个60日即120天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2020年1月8日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2020 年 1 月 8 日该局已立案,应依照《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处理。但是,至2020年12月25日11个月零10天后,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又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仅超过了第一个60天,而且也超过了第二个60天,明显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仅存在违反《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法律程序超期发文,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因此,从法定时效上看,迎江区城市管理局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无效。
由此看来,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一而再、再而三违反法定程序,应该深刻反思,主动纠正错误,来承担这次违法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以取得相对人的谅解。
至于这次以 “行政强权”强拆:收获的究竟是“政绩”,还是 “赔偿”?
这个问题,我们期待着中央纪委、中央监察委和中央巡视组,国务院信访局,以及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委等相关部门来回答。我们也期待着人民法院早日给出公正判决的答案。
我们决不允许以 “行政强权”来替代法律,并严禁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