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飞、张翔兄弟血泪控诉房屋拆迁的调查报告之三
中国出版传媒网12月25日上海讯 2018年5月24日,安徽省南陵县张飞、张翔及其父张水保的房屋和养猪厂突然遭到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性拆除,但是,张飞、张翔他们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此次强拆行为属于南陵县人民政府授权行为。那么,南陵县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张飞、张翔他们聘请的法律专家认为,本案涉及行政补偿依法属于政府行为,故南陵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原告虽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行为属于南陵县人民政府授权行为,但是,实际强拆是南陵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政府部门,当受政府监管,故南陵县人民政府对本案负有举证责任和补偿责任。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同意依法受理原告张飞、张翔等7人诉被告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被告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房屋行政诉讼一案,并将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
据被告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的《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籍山镇大港村张水保户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批复》,原告聘请的法律专家认为,首先,即可证明被告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原告养猪厂和房屋是经过了南陵县人民政府授权,故南陵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已没有任何问题。其次,该批复就综合本案特殊案情来看同时存在两种违法情形,且可以证明强拆程序违法。
那么,这个批复是不是违法?本案案情为什么会使该批复存在两种违法情形?特殊案情 "特殊"在哪里?又究竟是哪两种违法情形?怎么证明强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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