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出自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律专家、博士、教授之手,文中迸发的深切领悟行政法规的敏锐力和运用行政法规的战斗力,催人警醒,激人兴奋,发人深思,不愧是一篇力作;今天,我们全文发表此文,旨在期待有更多的法律专家来评判此案,来监督此案,更期待着安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对本案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以更好地推进 “依法治国”、 “依法治市”。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成大道(化名,编者注)
被申请人:安庆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复议请求:
撤销安庆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依法做出对违法行为人阮宏久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底线治安拘留5-10天,罚款200-500元的处罚决定,并并处赔偿受害人损失)。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安庆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决定书查明事实不清,且自相矛盾,并未依法处理本案违法行为人阮宏久,而是依职权避重就轻仅对违法行为人阮宏久罚款100元结案,应构成行政不作为。
该决定书查明 “阮宏久遂用手抓住吴礼明左肩部的衣服用力拉拽了一下” ,又同时认定 “阮宏久因殴打他人” 予以罚款100元。如果是 “用力拉拽了一下” 则不构成“殴打他人”, 显然自相矛盾。那么,本案事实明摆着是,要么“用力拉拽了一下”不构成“殴打他人”, 要么 “殴打他人”则不是“用力拉拽了一下” ,而是真的动手打人了。二者必居其一。
可见,该决定书自相矛盾,明显是查明事实不清,并且自己已推翻了自己。
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请看受害人的现场报案记录、门诊病历、《安庆市立医院诊断证明书》、天网视频监控,这些证据自然形成证据链:违法行为人阮宏久确实真的打人了!
以上证据已形成铁证:从天网视频监控中可以看到,违法行为人阮宏久开动三轮车去追逐、拦截申请人,并抓住申请人上衣,向申请人脸部打了1拳,左胸肩部打了2拳(因视频距离较远,有点模糊,但可以看出双方实际进行了肢体接触),对申请人实施了辱骂和殴打;再看门诊病历,经三甲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心胸外科和神经外科两位专家医生诊断为 “被人击伤左胸部”、“被人打头面部”;据《安庆市立医院诊断证明书》内载: “诊断:头胸外伤” , “处理意见:1、注意休息,建议休息壹周;2、门诊随访” ,并加盖了 “安庆市立医院门诊部医疗专用章”。这些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违法行为人阮宏久确实“殴打他人”了!
再看事实经过:
2018年3月27日下午,申请人至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51号尚林花卉店购花,与店老板阮宏久谈妥1株桃花不带盆为140元,因为没有花盆,申请人遂去其他店买来花盆,由阮宏久栽上。但是,在运输途中,阮宏久突然不讲诚信改变原约定涨价为240元,故双方谈崩,阮宏久即开车调头回自己店里,并将自己的桃花从盆子里下载出来,把申请人自行购买的花盆还给了申请人,至此双方买卖未成即生意结束。申请人遂拿着自购的花盒由东向西行走。
当天下午4:20分左右,申请人行至安庆市沿江东路176号松涛花卉店门口时,阮宏久为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寻求报复,突然开动三轮车去追逐、拦截申请人,并抓住申请人上衣,向申请人脸部打了1拳,左胸肩部打了2拳,对申请人实施了辱骂和殴打。
情急之中,申请人现场拔打110报警,接警单位安庆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水上派出所3名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其中有该所教导员吕宙。
3月28日早晨,申请人经三甲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心胸外科和神经外科两位专家医生诊断为 “被人击伤左胸部” 、 “被人打头面部” ,开具的《安庆市立医院诊断证明书》,内载: “诊断:头胸外伤” , “处理意见:1、注意休息,建议休息壹周;2、门诊随访” ,并加盖了 “安庆市立医院门诊部医疗专用章” (见医院诊断) 。
申请人认为,本案不是单纯的购花纠纷,而实质是寻衅滋事。
如果是购花纠纷,行为人“尚林”应是在自己店里的时间,但是该纠纷己经结束。受害人报案,并不是为了购花纠纷,而是为了自己被殴打,以求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是由购花纠纷引起,违法行为人阮宏久主观上出于故意,对申请人不同意以240元购花不满,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和报复,以达到自己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目的,违法行为人阮宏久事实上已实施了追逐、拦截、辱骂和殴打他人。因此,违法行为人阮宏久已构成 “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者阮宏久进行拘留、罚款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阮宏久究竟是构成 “寻衅滋事”还是“殴打他人”?或者同时构成 “寻衅滋事”和 “殴打他人”?
从《(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看,已认定阮宏久构成“殴打他人”,但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来处罚,仅对违法行为人阮宏久罚款100元结案,应构成行政不作为。
上海知名律师曹健认为,本案应确构成寻衅滋事,因为违法行为人实际上已实施了 “追逐、拦截他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既然双方买卖未成即生意结束,事后违法行为人又突然开动三轮车去追逐、拦截申请人是为了什么?显然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寻求报复。
申请人认为,本案违法行为人阮宏久已同时构成 “寻衅滋事”和 “殴打他人”,但是,不论何种情形,都已构成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这个结论是铁的事实,是任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构都无法推翻的,故底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阮宏久予以治安拘留5-10天,罚款200-500元的处罚。
2018年7月3日,申请人收到了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并查阅了相关材料,申请人认为有新的意见需要向安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陈述:
一、被申请人到安庆市立医院与医生所做笔录,恰恰证明申请人所提供的安庆市立医院心胸外科和神经外科两位专家医生诊断为 “被人击伤左胸部” 、 “被人打头面部” ,开具的《安庆市立医院诊断证明书》,内载: “诊断:头胸外伤” , “处理意见:1、注意休息,建议休息壹周;2、门诊随访” ,并加盖了 “安庆市立医院门诊部医疗专用章” (见医院诊断) ,均是真实的,复议机关当应采信。
二、被申请人到安庆市立医院与医生所做笔录,可能存在以公安机关压制医生行为,使医生产生恐惧心态而表现词不达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著名律师认为,医院己有诊断结果,公安机关无需再去对医生做笔录,而且该笔录不符合证据规则,应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专家医生们如果愿意作证,应依法传唤出庭作证,方为有效,但是不得做伪证。申请人愿意相信安庆市立医院专家医生们是具有很高医德医术的,决不会做伪证而受到处罚。安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如果认为需要调查,请求依法传唤该专家医生们出庭作证或接受复议机关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故本申请人申请请求安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对本案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四、本案资料中其他人所做笔录均是伪证,且均不符合证据规则,应为无效。请安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不予采信,更不要将相关侮辱语言写进决定书里,还应追究相关人员做伪证的责任。
综上,请安庆市人民政府查明事实真相,撤销安庆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依法做出对违法行为人阮宏久行政处罚决定,以归还法律的尊严。
本案已通过相关媒体报道,并将继续关注行政复议结果。
请安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以此申请书为准。
申请人:成大道
2018年7月5日
本行政复议一并抄报:安庆市人民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