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搜索引擎上的“被遗忘”
2012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给隐私法增加一项新的“被遗忘权”,当时这仅是一个简单的设想。欧洲法院对谷歌的判决是该设想的初次实践。但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执行,则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首先,处理删除链接申请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普通民众和公共人物的申请是否应该区分开来?一个希望从政的人,是否可以要求删除有关自己的丑闻消息链接?
比如,如果莱温斯基想要删除互联网上关于“桃色丑闻”的网页链接,是否可以获得批准?但反过来,如果想要删除这些信息的是比尔·克林顿总统——假设克林顿准备重新竞选美国总统,面对克林顿的申请,谷歌又应该如何抉择呢?
以上只是钛媒体提出的一个假设。但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哪些人的申请可以批准?哪些内容可以“被遗忘”?欧洲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给出准确的答案。
这些都将由谷歌自行处理。法院的建议是,谷歌应采取宁删勿留的原则。谷歌开始提供删除网页链接的服务后,短短一天内收到了来自欧洲居民的12000多份要求行使“被遗忘权”的请求,平均每分钟有20份申请。谷歌只处理了其中的一小部分。
其次,“被遗忘权”的执行还会遇到另外一个问题,它只涉及搜索引擎吗?
王四新教授告诉钛媒体,“被遗忘权”的外延其实很广泛。“凡是用机器或者说计算机网络记录人的数据,并且可以对个人的生活、身份建构构成决定性影响的信息技术,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目前通过法院司法判决确认的,仅限于谷歌这类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他说。
欧洲法院的判决目前仅限在欧盟范围内生效,并且只针对谷歌。但这一判决结果将会起到引领示范的效用。将来,“被遗忘权”的内容可能会拓展到facebook 、twitter 等服务上。目前,雅虎已经表态将会在隐私权和表达权中进行新的平衡。
中国的互联网法制化还很遥远
钛媒体查阅了国内各大搜索引擎对个人隐私的规定,其内容基本相同,没有提供与“被遗忘权”类似的服务。钛媒体咨询了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的王四新教授,他告诉钛媒体,在网络隐私方面我们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可以参考侵权法第36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这与欧洲“被遗忘权”的规定还有区别,王四新教授表示。按国内目前的法律状况来看,若想解决网络隐私问题还尚有难度。中国的互联网法制化还是一个遥远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