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
辩 操作资金未达定罪标准
辩护律师高子程说,“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存在瑕疵。案件事实上是公司先研究,推荐股票,汪建中买入,公司再发布推荐,但是判决颠倒成汪建中先买入,公司再推荐发布,我们要求公诉人举证,控方没有证据。”
他说,根据现行法律,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资金未达到10%,达不到定罪标准。汪建中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
控 新型犯罪以行为来定性
此案检察官表示,汪的行为属于新型犯罪、全国首例,有判例作用。“10%是传统操纵证劵的行为对某只股票的操作比例,但这是新型犯罪,不以比例作为参考,而以行为来定性。”
律师认为对一只股票不超过10%的操控就不构成犯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不管手段有什么翻新,都可以以本罪追究。”检察官还表示,目前已经有股民对汪建中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有利于保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小股民利益。
- 名词解释
“抢帽子交易操纵”
证券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汪建中作为一名资深的股评人,熟悉证券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虽然打着单位的旗子,但完全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
———审判长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