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四川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中川国际”,600852.SH)董事长丛钢等人,在取得对中川国际的实际控制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剥离不良资产为由,将中川国际公司持有的香港汇康有限公司50%股份和香港冠瑞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以1.02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全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GITL公司”),并获取了董事会的同意。
GITL公司是一家由丛钢控制的,注册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空壳公司,无任何资产。在没有收购资金的情况下,丛钢利用中川国际子公司从银行获取贷款,先是以GITL公司的名义向中川国际公司支付了上述转让款,紧接着又在当天采取虚构事实以及制作虚假“长期投资”、“应收款”账目的手段,将上述全部款项转回中川国际子公司归还了贷款,从而顺利地以GITL公司的名义将价值1.02亿港币的财产占为己有。
同时,丛钢等人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为由,未经董事会同意,数次将1865万美元先后转至由丛钢等个人控制的账户,供个人使用。中川国际公司严重亏损,经营惨淡,2005年,中川国际公司被迫退市。
梅新育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了离岸公司,而后又由该公司来持有境内母公司的股份,同时这个离岸公司是以境内母公司领导人的名义注册的,那么就完全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对企业的私有化过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离岸公司也成为资本运作高手的“最爱”。
资本玩家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帝国,正是利用了离岸公司编织了一个美妙的谎言。他发家于海外,其格林柯尔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
据媒体称,顾雏军的资本运作方式大抵如下:以香港资本市场为融资终端,以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为资本运作平台,以退出中的国有企业为并购对象,再利用离岸公司的信息不明特性,以及中国市场监管的缺失和地方政府官员的短视“大做文章”。
除去资本玩家,更令人担忧的是,贪官污吏也爱上了离岸公司。近年来,资本假借“合法”途径外逃的数目和规模已越来越大。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为资本外逃的一个主要渠道。据我国有关部门分析,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其中由腐败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转移赃款”的行为,不在少数。
猫鼠游戏
购买“壳公司”、股东变更国籍、信托模式、协议控制是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常见手法。
原本“10号文”和“75号文”的目的,就是想控制关联并购,使常见的境内资产置入离岸公司的操作手法失效,堵死返程收购、换股收购资本,强化证监会对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监管权。但事与愿违,新规施行后并没有彻底挡住中国公司涌往开曼、维尔京等离岸地的热情。一些新的规避手法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衍变。
购买“壳公司”已是当下规避“10号文”设立离岸公司的常用手法之一,通过购买设立日期在“10号文”颁布之前的外商公司,用来在境内从事收购、合并、投资等经营活动,再将“壳公司”装入离岸公司,从而使境内公司资产置入离岸公司。
2009年2月,瑞金矿业(开曼)登陆港交所。瑞金矿业的整个上市过程,皆发生在商务部等六部委的“10号文”生效之后。
吴瑞林原本从事通信行业,拥有两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通信公司。2004年2月,吴瑞林设立了离岸公司“利达(维尔京)”,并于2007年4月全资收购了一家名为“安臣(维尔京)”公司。“安臣(维尔京)”公司在“10号文”生效前的2006年3月,已经在境内控股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性质的企业“富邦工业”(原名惠州安臣)和“安臣通讯”。
之后,吴瑞林投资矿业,通过个人设立的内资公司在内蒙古收购了三家矿场,然后利用“富邦工业”和“安臣通讯”这两个外资“壳公司”作为跳板,吴瑞林将其直接控制的内资企业富邦铜业,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腾挪转移到了境外。
2008年3月,吴瑞林设立了“瑞金矿业(开曼)”公司,以象征性代价,将“利达(维尔京)”的股权转让给了“瑞金矿业(开曼)”,用后者作为上市主体赴港上市。
由是,在“10号文”的规制下,瑞金矿业(开曼)神秘而娴熟地演绎了一幕大戏,令内地商人吴瑞林拥有了第三家海外上市公司。
代办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常见手法主要有:股东变更国籍、购买“壳公司”、信托模式、协议控制四种方法。
股东变更国籍,也就是说境内公司的自然人变更国籍,办理移民。
信托模式,是指中国人把其所持的境内权益,在境外转让给一个有境外身份的人,然后再通过一定的安排由该外国人把相关权益转回给该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