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敬请关注。[14:08]HnP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从多年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道远,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执行难现状,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采取的一项重要破解措施。[14:11]
[孙军工]:《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把《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14:11]
[孙军工]:一、《规定》出台的背景[14:12]
[孙军工]: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执行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因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14:12]
[孙军工]:一些地方法院紧密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媒体公布,或者提供给银行、政府部门等在贷款发放、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为信用凭据,从而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的目的,取得了良好效果。[14:12]
[孙军工]: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09年3月开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协作,将全省超过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其中,台州某建设集团为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布后,该建设集团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上受限,几个大的项目没有中标,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初到法院履行了全部债务。浙江省2009年至2011年3年间,共有262家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企业主动履行案件711件,标的金额4.64亿元。[14:14]
[孙军工]: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名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王某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后,促使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790万元,案件圆满执结。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其中,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后,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全部案款交付执行法院,使这一涉及多名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顺利执结。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有90%、河南省已有91.5%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14:16]
[孙军工]:为加强监督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全国法院共同努力,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肆意规避执行、奢侈消费的不良势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14:16]
[孙军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质就是指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中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指导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使用信用惩戒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14:18]
[孙军工]:二、《规定》的主要内容[14:18]
[孙军工]:《规定》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14:19]
[孙军工]:(一)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14:20]
[孙军工]:(二)明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纳入程序。《规定》将纳入程序分解为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第二,救济程序。《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三,删除条件。《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上述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14:22]
[孙军工]:(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和公布范围阐明了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的基本信息,并保证唯一性。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其中,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正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14:25]
[孙军工]: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需要特别介绍的是定向通报制度,该制度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各级法院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14:26]
[孙军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规定》鼓励人民法院向征信机构推送名单,尽可能增加推送名单的范围、途径,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4:27]
[孙军工]:《规定》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规定》抓住身份、地位特殊的被执行主体的要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推送,将成为破解特殊主体执行难的一个有力手段。[14:28]
[孙军工]: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信用体系的缺失,制约了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14:29]
[孙军工]:谢谢大家![14:29]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各位好,我下面通报一下五个典型案例,介绍一下这五个案件的基本情况。[14:30]
[张根大]:第一个案例是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14:32]
[张根大]: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14:32]
[张根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14:32]
[张根大]:(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14:33]
[张根大]:第二个案例: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14:34]
[张根大]: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4:34]
[张根大]: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国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国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河南国建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14:34]
[张根大]: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国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14:35]
[张根大]:(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4:36]
[张根大]:第三个案例: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14:36]
[张根大]:法院立案执行后,除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法院执行中发现,青州汇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两起。在上述三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等失信行为均被进行了采集,并录入至青州市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其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14:37]
[张根大]:执行法院根据青州汇丰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达到“严重失信”的情况,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多家诉讼诚信体系联动部门进行了披露,工商局将这一信息录入至该企业的电子档案。2012年8月份,该公司到工商局欲进行股权变更,但工商局经过查询该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该公司暂不能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应先行到法院履行相关手续,法院同意后方可办理。[14:38]
[张根大]:该公司终于引起重视,随后对于近几年涉案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并对另两起自身为直接义务人的案件积极履行完毕。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青州市法院撤销该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记录。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的案件确已履行完毕,但在青州农信社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的主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因此青州汇丰公司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免除。青州市法院将该情况告知青州汇丰公司,责令其督促主债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其失信不良记录不会被撤销。[14:39]
[张根大]:(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联动单位青州市工商局将该信息录入,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将受限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本案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存在拖延情况。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之后,该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本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两起案件履行完毕。[14:41]
[张根大]:第四个案例: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法院)判决百味佳餐饮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14:41]
[张根大]:判决生效后,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松江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向百味佳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执行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对百味佳餐饮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在实地走访时,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执行法院随即封存了该公司的账册,并进行了更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有名气,其最大的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14:42]
[张根大]:执行法院为敦促百味佳餐饮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规定,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上海市松江区的《松江报》等媒体上将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一开始,百味佳餐饮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但确实一时难以全额支付所欠债务,将争取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14:42]
[张根大]:经调查,自从执行法院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对于百味佳餐饮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14:43]
[张根大]:(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报刊、公告等途径对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曝光,促使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途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14:43]
[张根大]:第五个案例: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台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14:44]
[张根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未履行金额、案号、执行法院等信息,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该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14:45]
[张根大]: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而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网上有两条失信记录的,企业的信用评级就会下调,丧失投标资格。[14:46]
[张根大]:执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该被执行人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从2010年2月份起,该被执行人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从中总结汲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取得了涉诉纠纷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14:47]
[张根大]:(二)典型意义: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14:47]
[张根大]:五个案件就通报到这儿。[14:48]
[孙军工]:这五个典型案例大家可以看到,从时间点上来讲,都是我们这一部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已经执结完毕的案件。从地点上来讲,涉及到多个省份,说明我们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在充分总结各地近年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探索取得的成效。通过这五个案例可以看到,在促进执行问题上它所产生的作用,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在诚信体系当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包括有些企业实行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实践探索中在制度的推进下,在加强经营管理、完善经营管理、健全恢复自己的商业信誉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效,所以希望大家在解读司法解释时能够紧密结合这五个典型案例,更准确、全面地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现阶段社会诚信体系中可能发挥的作用表述得更准确。[14:50]
[孙军工]:我们要介绍的情况就这些,各位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可以提问?[14:50]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该规定第六条: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这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指哪些?依照该规定第7条:列入名单的被执行人还款之后,从名单上删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删除信息是否会向社会公布?谢谢。[14:51]
[张根大]:先是第一个问题,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这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指的是我们通报给有关单位以后,他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通报给银行,银行就根据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定以及他们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对贷款进行审查,在这种贷款的审查里可能要对他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我们提供过去的失信名单信息就是他们信用评价的标准和要求,所以这里的法律法规是不确定的,不同的部门会使用不同的法律法规。[14:56]
[张根大]:第二个问题,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我们就要删除。删除名单的情况有三种:一、全部履行完毕。二、执行和解,而且和解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三、其他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举个例子,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案件终结执行。这三种情况下删除,删除之后第一是在网络上不再出现,第二是向受通报的单位通报删除情况。[14:56]
[中国新闻社]:请教三个问题:第一,刚才提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程序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如何体现惩戒制度的刚性要求?第三个问题是怎样约束其他部门真正使用信息?谢谢。[14:57]
[张根大]:信用惩戒的程序,最核心的是四个环节,刚才新闻发言人在发言稿里提到了,首先要提示被执行人,就是要告知他,如果不履行将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二个环节是启动纳入的程序,采用双重启动:一是申请人的申请;二是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这两个程序是相互配合的,原则上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不申请,法院觉得也应该纳入的,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启动之后要进行审查,审查认定之后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后即生效,生效之后进行公布,通报给相关单位,这是惩戒程序。[14:58]
[张根大]:第二个问题,这个制度如何体现刚性的要求。这部司法解释总共是七个条文,用到“应当”这个词的总共有13处,“应当”是刚性的要求,“可以”是柔性的要求。整体上看,对法院刚性要求比较多,对当事人的权限一般都是“可以”,用的是柔性的要求。另外一个方面,可能你关心的还包括真正实实在在地如何惩戒他,这种刚性如何体现?这种刚性是一种间接的刚性,意思就是真正的信用惩戒并不是法院本身来惩戒的,法院并不能下不能贷款的裁决,是否贷款由银行来决定。银行说愿意亏,就要贷给他,这应该说是银行的责任了。间接的刚性是指银行来惩戒,不是法院直接规定银行的义务,而是银行自己决定,说明是间接的。间接的刚性是指银行在贷款时如果这种风险没有考虑进去,审核人员是失职了,要承担责任。通报哪个单位,哪个单位要依据自己的法律、规范进行惩戒,所以其他部门实质的信用惩戒我理解是间接的刚性。法院自身的职权里面用了13个“应当”,是体现刚性的。[15:00]
[张根大]:第三个问题,通过间接的刚性这个词已经回答了。[15:00]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我看到司法解释第二条里面说到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名单之后,这个决定会立即生效。请问法院作出这个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15:00]
[张根大]:作出决定后立即生效,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一、现实的考虑。现实情况是被执行人难找,要找一个被执行人可能是非常困难的,有的是故意躲避,有的是流动性太大。如果把这个决定要送达以后再去对他信用惩戒,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见执行法官、不收裁判文书,本身就是不配合执行,是失信的表现、是妨碍执行的表现,只要作出以后立即生效,但并不以为着生效以后不送达了,生效以后这个决定书还是要送达。也并不以为着生效以后没有纠错程序了,纠错程序还是有的。所以第一个是鉴于被执行人难找的考虑,所以我们作出即生效。[15:02]
[张根大]:二、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民诉法》一般规定是所有文书送达以后生效,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也有规定,作出即生效的法律规定。比如我们的《仲裁法》57条规定了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谢谢。[15:03]
[财经新世纪周刊]:我想请教一个相关的问题,刚才张局长介绍了我们是一个相对不是很刚性的惩罚,我注意到司法解释本身很多时候都是非常注意严格限定主体,不要把它扩大,包括最后采取的措施也只是公示他的信息。但是在地方上的一些行政规章已经走得相对比较远了,包括前一阵大家都关注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罚办法试行》,可能解决的不仅是执行难的问题,包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如果确定败诉的一方有主观故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即便没有抗拒执行或者是拒不履行的也视为“较重失信”(音),这个结果也是非常的严重,三年内不能报考公务员,要降低他的社会福利,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我想请教一下,人民法院如何看待相关的法律带来的冲突,行政规章虽然不是正式的法,不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来引用,但是在法官说理部分可以参考试用,请问怎么处理这个冲突?[15:06]
[张根大]:刚才介绍这个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时曾经谈到,地方法院在探索着、实施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由于我们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各地的做法不太一致,现在看到的各地做法不一致,这部司法解释正是为了使全国统一起来,不至于各地各行其是。我强调两点:一、地方现在做的各种探索都是合法的,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因为法律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各地根据抽象的、比较原则性的东西作出自己的理解是允许的,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所以肯定现在的做法。二、这部司法解释到10月1日就生效了,10月1日之后全国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级法院统一要依此进行。至于有的法院,可能从执行公开的角度讲,因为我们这个是作为既促执行又促诚信,是失信执行人名单制度,但并不排除各级人民法院仍旧要推进司法公开、推进执行公开,作为执行公开的角度,把信息向社会公布也是可以的,但是失信名单制度本身要统一到这里面来。谢谢。[15:06]
[光明日报]:司法解释第五条提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要统一向社会公布,我想问一下公布的范围是什么?作为普通公众,能不能进行查询?怎么样进行查询?谢谢。[15:07]
[张根大]:公布的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向全社会公布,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这个网站里面有一个子网站,就是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在10月1日这部司法解释生效之后,专门有一个查询平台,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还没有生效,名单库还没有开放。社会公民,任何人不需要密码都可以查询。这是统一公布的情况。[15:08]
[张根大]:除了统一公布外,我们还设定了多级的公布,最高法院集中起来统一公布是一个通道,各级法院可以公布本级以及辖区法院的所有执行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各级法院都可以公布的。当然,各级法院公布叫“可以”,这里有一个刚性和柔性的区别。谢谢。[15:08]
[香港卫视]:我们是境外媒体,所以对高法的系统并不是很了解,但是我们依然注意到了,这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入司法解释,好象中国的司法体系里并没有,尤其在信用体系里,这算一种制度创新,创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个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请问如果被删除之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是不是会立刻消除?还是需要有一段时间?谢谢。[15:09]
[张根大]:第一个问题,我从四个层次上予以回答:第一,这个司法解释可以说既是创新,也是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词就是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第一次使用,所以是一种创新。说是一种完善是因为这项制度是基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法律的精神已经体现了,这个司法解释是把现有的法律具体化、细化、完善化,所以第一个层次是它既是创新又是完善。[15:11]
[张根大]:第二,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和香港的英美法系不一样,最高法院不需要通过案件就可以制定抽象的司法解释,供全国各级法院来使用,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法律的授权。[15:11]
[张根大]:第三,这个法律依据是民诉法255条,民诉法255条是主要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司法解释的序言里面是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特指255条,但主要是255条,当然还涉及到其他的条文。因为255条有两个非常显著的要素,一是可以在征信系统上记载。二是可以在媒体上公布。这两个意思体现了对失信的惩戒,所以我们根据这个主要的法律依据来构建这项制度。[15:11]
[张根大]:第四,这个司法解释还有一项重要的责任,引导社会向健康的、良好的、正义的方向发展。因为促进诚信也是社会发展的方向,最高法院有责任引导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是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引导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15:13]
[张根大]:第二个问题,删除以后能不能马上消除影响,我可以用两句话概括:一、名声上的影响不可能立即消除。原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曾经法院判了,你没有还债,曾经公布过了,今天删除了,人家记忆里觉得你以前有过这个事,把人家的记忆也删除不可能。我们文字的记录删除了,但是人们的记忆不可能一下删除。但是行为上的影响消除了,比如说不能贷款、不能招投标。但是有个例外,接受信息的部门,比如征信机构接到我们的信息以后,根据国务院的征信条例,它可以保存信息五年,他有这个权利,保证信用评价在这五年之内还能用,不见得马上全部删除,也需要一个过程。谢谢。[15:13]
[孙军工]:因为时间关系,互动环节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张根大副局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来参加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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