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网上海讯 据调查,“上海人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无人才招聘和人才推荐项目,但是,该公司与上海某资产公司签订《招聘服务协议》,收取了首笔6万元人才招聘费,却未被使用人才单位上海某资产公司录用一人,根本未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招聘服务需求,也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招聘费的条件。
上海人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取的这个6万元人才招聘费是否应该退还?
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大江律师接受上海某资产公司委托后,经过调查认为:“这个6万元应全额退还”,并应承担参照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
据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调查,
该协议第10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该协议签订后,甲方依约定向乙方支付了6万元的启动资金,但乙方在只推荐约30人面试后,却未被甲方录用一人,乙方根本未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招聘服务需求,也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招聘费的条件。故于大江律师认为,上海人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取的6万元人才招聘费用应予以全额退回。
但是,上海人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拒绝全退,故本案已授权于大江律师代表上海某资产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本案给读者们留下了两个焦点问题:一、上海人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无人才招聘和人才推荐项目,其经营人才招聘项目并收取人才招聘费是否合法?二、根据交易习惯,介绍招聘人员未被使用人才单位录用,是否还能收取人才招聘费?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据此,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律专
“这个6万元人才招聘费应全额退还”
上海人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上海某资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招聘服务协议》,意思很明确, “满足甲方招聘到合格候选人的需求,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乙方通知符合甲方面试要求的人员到甲方公司报到”,但是,乙方推荐人选至今没有一人能 “满足甲方招聘到合格候选人的需求”。
另外,根据交易习惯,介绍应聘人员未被使用人才单位录用,是不收取人才招聘费的。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交易习惯。
据此,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律专